2008年11月29日 星期六

Re: [新聞] 五度聲請假釋終過關 洪曉慧盼外界忘了她

作者   TOYOTOMI (偷油偷米)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五度聲請假釋終過關 洪曉慧盼外界忘了她
時間   Fri Nov 28 20:59:27 2008

 
這件事情發生在我高一那年
她是大我們幾屆的高中學姐,也是我高中同班同學的大姊。
事情的全貌其實報紙也並沒有寫得非常清楚

當然我也並不是要說「殺人是對的」
只是希望版眾們在知道事情的全貌之前
不要隨意的憑藉自己知道不多的資訊就一面倒的批評別人。

當然事情的全貌我也是事隔多年之後去查詢了當年高等法院的判決書
才瞭解的。

首先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他們兩個人是所上感情很好的姊妹淘,還是同寢室的室友。
但是為了這位曾姓學長,兩人反目成仇。
兩個女生是無辜的,這位學長是玩咖,同時劈腿他們兩人。
欺騙了他們兩人的感情。

然而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卻不怨恨男生,反倒是彼此反目成仇。
但是他們的反目成仇卻又建立在一種奇妙的關係之上
也就是有一點互相默許彼此的存在(默許學長劈腿)

被害人在他們系上所上到處放流言說「洪是公車PUMA」
甚至為了學長的事情落人把加害人帶到廁所中圍毆
(上述這兩件事情是判決書中有證人出來作證的)

再來事件爆發的導火線
被害人請加害人前往百貨公司購買化妝品(保養品)
被害人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給加害人,請他用信用卡付款。
東西買回來之後加害人先還信用卡,但是沒有把化妝品(保養品)交給被害人。
被害人持自己信用卡前往刷卡消費時發現卡爆了....於是打電話責怪加害人
指責她是小偷

雙方約出來談判
在談判中,由於新仇舊恨一言不合,雙方便打起來了。
更由於被害人身材較高大,加害人較矮小所以一開始洪曉慧略屈劣勢
但是後來洪曉慧撲倒被害人騎在被害人身上....將其面朝下壓住
抓住他的頭撞地板。導致被害人昏迷不醒。(以上兩段根據判決書內容整理)

殺害被害人的過程
洪曉慧發現被害人昏迷,也發現他還沒死亡。(法醫鑑定這部分為第二次要死因)
於是拿了一罐會讓人更不容易醒過來的化學藥劑潑在被害人的頭部(僅有昏迷人的功能)

接下來以面朝上的方式將被害人拖行至樓頂放置(拖腳)
由於途經樓梯,因此被害人後腦部數次撞擊樓梯直角處,導致被害人後腦受傷。
(法醫鑑定這部份為次要死因)

最後隨意將被害人器置於校舍頂樓空調冷卻水塔旁
剛好該棄置姿勢導致被害人窒息,又因為被害人昏迷中
因此被害人最後因窒息死亡(法醫鑑定認為為主要死因)

隔日洪曉慧在參加完社團活動後前往棄置被害人地點察看
發現被害人已死亡....於是前往實驗室調配王水
將王水潑灑在被害人屍體上以洩心頭之恨

最後的判決是「殺人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毀棄屍體罪1年半」
合計十六年半

以上的部分出自高等法院判決書

我想很多人會覺得法官覺得她是高知識份子將來可能會對社會有貢獻同情他
所以沒有判他死刑...其實在台灣現在死刑執行率很低的情況下
加上廢除死刑的討論(我沒有打算戰死刑廢除論,我也不支持廢除)
所以現在國內法官很少會判死刑的,最重就判無期徒刑了。
以洪曉慧的情況來看...只殺了一個人,而且是互毆的情況下失手
並非預謀殺害對方,加上事前的那些情況來看....本來就不可能拿最重的來判。

而且就刑法的觀點來看殺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判決有期徒刑15年....這已經是有期徒刑的上限了
加上毀棄屍體的部分法官採取兩行為來合併處罰所以判決16年半
並不能認為法官有輕判洪曉慧

再來就民事判決的部分來看
法院判決民事賠償兩千萬
從這點我們更可以知道,為什麼不判死刑
判決死刑雖然有種大快人心的感覺,但隨著加害人死亡權利義務跟著消失
被害人家屬連一毛的民事賠償都拿不到...

在法院的判決中,洪家沒有自己請高明的辯護律師來為洪曉慧脫罪
只有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派的公設辯護人
洪曉慧也自行供述上面的所有事實
洪爸爸是遠洋商船船長,洪媽媽是航空公司資深職員
他們家的家境絕對有辦法替他請最好的辯護律師讓他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可是他們只有用公設辯護人...而且放棄上訴最高法院
就連上訴高等法院也不是他們自己上訴的...是因為案件性質依法上訴
洪爸爸為了替他賠這兩千萬到現在還在跑船,並沒有因此脫產。

跟某些罪犯比起來...洪曉慧以及他的家人
實在是好太多太多了

尤其是某些重大經濟犯罪的罪犯....他們害死了更多的人
卻在海外逍遙....真的是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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